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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博、微信等新媒体如何为上市公司所用?互联网在危机传播的过程中扮演着双重角色,既是起火点,又是灭火器,上市公司应学习将新媒体作为优化企业危机公关的利器加以运用。
互联网可能是社会大众和媒体获知危机事件的第一个渠道,它所具备的即时性和互动性,也使其成为危机管理时不可或缺的工具。上市公司网站和官方微博因其权威性,在企业发生重大事情时,可以抓住话语的主动权,及时将信息公布到微博和网站上,将事件过程透明化,避免信息混杂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声誉危害,从而更好地宣传企业形象。如何充分运用新媒体,已是上市公司信息负责人面临的新课题。在处理危机事件时,上市公司可通过公司网站及官方微博及时进行危机公关。尤其是官方微博,作为自媒体,信息发布简便自由,更为大众化,更易为公众传播。如果能很好运用该平台做及时的危机公关,有助于上市公司更好地处理危机事件,化危机为转机。
微博互动是一种很好的沟通方式,能够及时、细致地传达上市公司信息,消除市场误会。不过,上市公司在运用时需慎之又慎。
微博尚未成为指定信息披露的渠道,有些投资者还不知道这种方式。有些公司境内外多地上市,法定信息披露一般会用中、英文两种语言,一不小心就容易造成不公平披露。在与投资者进行网络互动时,具体操作方面有三点值得注意:
一是上市公司在微博和网站互动时要注意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,把握好信息发布的时点,不能早于公司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信息。这也是公司面对新媒体崛起,运用互联网与投资者互动的难点和风险点所在。
二是要把握好信息发布的准确性。发布前要认真核实,避免发布错误消息。
三是要做好与投资者的互动工作,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。
无论是上市公司官方网站、官方微博,还是其他自媒体发布的上市公司消息,当公司发生重大事件面对舆论压力,在发布相关信息时应坚持“快报事实、重报态度、慎报原因、再报进展”的原则,都应该得到必要的监管。
针对新媒体的崛起与运用广泛的现实,监管层或上市公司本身可结合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,制定官方微博信息披露管理条例或指引,限定发布的信息类型。如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数据等内容,由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把关内容;若遇突发危机事件,一切对外信息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统一编写、发布。上市公司自身应建立有关规章,对员工尤其是高管开设微博进行备案,有关人员通过微博发布关于公司的信息应经过审查。
现有的法律法规也适用于网络的虚假传播。如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、《证券法》等都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,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、客观,禁止误导。违规披露信息将承担相应的民事、行政、刑事法律责任。通过微博传播信息与其他媒体发布信息没有本质的区别,作为新媒体的微博不应当游离于信息披露法律监管之外。